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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医科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09-11   来源:   浏览次数:0

(冀医校〔2023〕4 号 2023 年 6 月 30 日印发)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相关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有异议的,可以提出申诉。

第三条  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。

第二章  申诉管理组织

第四条  学校成立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),法制办作为处理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。

第五条  申诉委员会成员为9人,主任由学校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。委员由纪委(监察处)、学院领导和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、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。

第六条  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,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:

(一)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;

(二)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;

(三)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;

(四)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;

(五)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。

第三章  申诉提出受理

第七条  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(包括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)有异议的,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
第八条  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,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(复印件)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的学号、姓名、性别、专业、班级等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
(三)提出申诉的日期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及本人签名。

申诉人可委托1名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审查。委托代理人的,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。

第九条  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,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:

(一)予以受理,同时告知申诉人;

(二)申诉材料不齐备,限期补正,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。

第十条  对予以受理的申诉,申诉委员会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

第十一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,不予受理:

(一)超过申诉期限的;

(二)提交申诉后,又撤回申诉的;

(三)已提出过申诉,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;

(四)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,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;

(五)其他不符合法律、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。

第四章  申诉处理程序

第十二条  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,获取申诉方与被申诉方的质证、陈述。

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,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必要的调查取证。

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,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相关程序进行。

第十三条  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据事实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:

(一)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;

(二)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,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。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(含留校察看)的,提请学院重新研究决定;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,提出建议,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指定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十四条  申诉委员会的决定采取票决制。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同意,方为有效。

第十五条  申诉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。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:

(一)本人签收;

(二)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;

(三)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本人的,在校内公告栏或网上公告,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。

第十六条  在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因特殊原因,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,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,申诉期间可不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 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十八条  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学生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。受理申诉的单位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,可以停止该申诉受理工作。

第十九条  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、申诉登记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。

第五章  听证

第二十条  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,召开听证会。申诉委员会也可自行决定召开听证会。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指定委员担任。

第二十一条  举行听证会3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、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、地点和参加人员;

(二)决定听证会的延期、中止或者终结;

(三)询问听证参加人;

(四)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;

(五)维护听证会秩序,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,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;

(六)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平、公正地履行职责,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,遵守听证秩序,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,依法举证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听证会开始前,听证会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,并宣读听证纪律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,宣布案由;

(二)作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;

(三)申诉当事人就事实、理由、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,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;

(四)经主持人允许,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,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;

(五)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;

(六)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,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。听证当事人应当场在听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听证会结束后,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,提交申诉委员会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二十九条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河北医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(试行)》(冀医校【2006】17号)同时废止。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,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条  本规定由法制办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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